本想和同事一起罢工提高福利待遇,不想话不投机将同事打成轻伤。2010年1月4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村崔XX同在濮阳县云龙商业街做保安,因中秋节该公司给付的福利较低一事,李某某与崔XX等保安联系进行罢工以示抗议。2009年10月1日晚7时许,当李某某到达该商业街物业部后与赶来的崔XX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某用椅子将崔XX面部砸伤,经鉴定崔XX面部的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崔XX系同村邻居,且为同事,本应和睦相处,遇有纠纷协商解决,但李某某却在争吵中用椅子将被害人面部砸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偶犯、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