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贪图便宜,低价购买无牌机动车,却换来三个月拘役和5000元罚金,追悔莫及。2017年5月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打工时,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牌照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2016年11月20日10时左右,该车停放在范县城关镇北大街与北一街十字路口时,被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后予以扣押。经查,该车为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刘某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6240元。案发后,赃物已通知车主认领。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通知车主认领,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