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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7-05-26 17:24:32


    ---被告人李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杨某某撤诉。

    (一)基本案情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11月15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26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金华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自诉人4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7年2月27日前付清。自诉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0000元,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了(2017)豫0926执18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严重地侵犯了自诉人的利益。2016年12月21日,自诉人以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主动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准许杨某某撤诉。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自诉人杨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撤诉确属自愿,依法准许杨某某撤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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