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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盗窃再次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7-06-13 10:27:15


    2017年6月12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范县老城西一街王某某经营的百元鞋业店,将王某某放在鞋架上的手包盗走。经查,包内有现金4800元、银行卡等物品。2017年3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东村宁某某经营的美孚壳牌润滑油店,进入套间卧室内,趁宁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盗走。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范县老城北大街李某某经营的婚庆用品店,进入套间卧室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罗某预弃包逃跑,被抓获。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罗某2014年6月19日的盗窃行为系未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罗某犯有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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