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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添加剂 既害他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7-06-22 18:41:56


    2017年6月21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汤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在范县新区黄河路西段人民医院对面,制作油条并出售,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标使用碱、矾添加剂。2017年4月16日,范县公安局扣押其生产的油条2份,每份2根。经检测,汤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60mg/kg,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汤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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