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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26 10:15:37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郝某给袁某打工,就理应获得劳动报酬,但袁某却拖欠郝某工资。于是2016年4月7日那一天,被郝某一纸状书告到了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工资款1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工资款3000元,可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收到申请后,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袁某进行协调,力争使工资款及时到位,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也迫于执行压力,袁某答应配合执行,服从法院判决,偿还了欠款,案件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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