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由父亲垫付款使案件得以执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5年7月,被执行人梁某驾驶一农用机动三轮车由清丰县开往内黄县时,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周某发生刮擦,造成周某受伤住院和摩托车受损。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和周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预付给周某损失费13000元,另垫付抢救费等5000元。此后,周某向梁某多次索赔未果,遂向清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判决由梁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48000万元,除已付和垫付款外,尚应付30000元,并于2016年1月底付清。
2016年3月,因梁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款,周某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找到梁某。由于梁某系下岗职工,又未重新就业,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预付和垫付给周某18000元,已经到处举债,执行法官多次找其执行,却毫无进展。对此,周某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并扬言,如果法院难以执行,将自行对梁某采取暴力行为。
面对这一执行难案,法院执行法官员心急如焚,并想尽执行办法,后经各方打听到梁某的父亲是一位退休人员,且人缘关系较好。为此,执行法官来到梁某父亲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其父亲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其父垫出了自己的养老钱,同时,其父还出面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了8000元,使该案30000元赔偿款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