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换来有期徒刑,后悔方迟。2017年6月2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经山东省莘县古云镇陈堤口村村民陈某介绍,以450元从山东省莘县古云镇大李楼村村民李某家中购买了2.65千克罂粟壳。同年3月份的一天,宋某某以520元/千克的价格将约0.25千克的罂粟壳卖给范县新区“兴隆羊肉烩面馆”,获利140元。2016年7月30日,宋某某再次携带罂粟壳到范县新区贩卖时被抓获。经鉴定: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鸦片)的成分。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