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法院行政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补偿协议一案。原告郝某诉称,2012年5月31日,原告郝某与被告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因经济发展,物价上涨,2013年6月被告将临时安置费调整为每年9600元。后每年6月份向原告支付了临时安置费。2016年1月,原告选取了安置房,2016年6月被告应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被告以安置房很快交房为由没有发放安置费。后被告发出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发过渡安置费。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郝某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付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9600元和利息。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本着促进官民和谐之初衷,运用多年民事审判调解经验,认真分析案件,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耐心细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2017年5月25日上午,在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背对背”、“面对面”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同意调解意见,谢谢各位合议庭成员”原告郝某代理人说道。
“同意调解意见”被告濮阳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说道。
简短的两句话,不仅道出了一件行政案件的结果,更是开创了范县法院行政案件调解的先河。在今后的工作中,范县法院行政庭将再接再厉,创新工作方法,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