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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执行攻坚

拒不履行被拘留,拘留所内履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16 10:20:03


    因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义务被依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徐某在拘留所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7月9日,其主动让家人将案款交至法院。

    2015年10月,王某委托徐某办事,交给徐某40000元办事费。之后,双方约定的事情未能办理成功,徐某于2016年8月退给了王某20000元,剩余款项,徐某迟迟不予退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应退回余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办法官多次预约徐某协商解决问题,但徐某都是避而不见,主办法官根据判决书上的地址亲自去调查,每次都碰上徐某及其家人不在家,法官从保安处了解到,徐某确实住在该处,只是在正常上班时间都出去上班了。于是,主办法官改变执行策略,于7月8日清晨紧急出动,将徐某带回法院。

    法官积极说服徐某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徐某态度非常恶劣,仍是称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任何财产,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法官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徐某态度仍然强硬,无视法律权威,法院遂依法对徐某采取予以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拘留一天后,徐某及家人终于认识到法律非同儿戏,法定义务不是随便可以“赖掉”的,他的家人主动将所欠款项交至法院。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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