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二人申请执行任某某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孙某某二人于2000年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租赁给任某某二人用于建设养猪厂。任某某二人从2001年开始养猪,直到2010年不再养猪,猪舍已经荒废,其他房屋用于居住。孙某某二人多次和任某某二人协商要求其搬出,二人拒不搬出。孙某某二人遂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解除租地协议,任某某二人返还租赁土地并清除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我院执行立案后,第一时间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原委。在双方当事人中间做了大量的沟通和疏导。在我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孙某某二人同意搬离该土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清除地上附着物。我院执行法官提议,由任某某二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清理。双方均做出让步,同意此意见。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了所需费用,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