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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婚未成,聘礼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16 11:37:17


    7月10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谈婚未成、拒返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5年李某与姚某相识谈婚并按农村风俗习惯双方家长见面并主持订婚。李某将彩礼款4万元交给姚某。订婚后,李某与姚某一起外出打工,由于俩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李某提出取消婚约,并要求姚某返还彩礼,但遭到姚某的拒绝。

  2016年底,李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4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姚某在2017年5月底之前,返还李某彩礼款3万元的调解协议。2017年6月,仍没有要回彩礼的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姚某到庭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但姚某称与李某谈婚是因李某不同意结婚,按农村习惯男方不同意谈婚,所付聘礼不应返还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则耐心地向姚某解释,农村风俗习惯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农村风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指出如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情法交融的耐心教育,姚某将执行款交到执行法官手中。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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