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崔志红、王献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崔志红无证驾驶装载竹竿的无牌照三马车,沿濮阳县徐镇镇徐镇集至曹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徐镇集南500米处时,与对面驶来的被告人王献明无证驾驶刹车设施不全的载重四轮拖拉机错车。此时,濮阳县徐镇镇曹庄村任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欲从两车中间穿过,先被三马车上装载超宽的竹竿挂倒,后被拖拉机车轮轧过,造成任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崔志红、王献明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志红、王献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志红、王献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解决,弥补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