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原告胡某承包了被告刘某承建的清丰县水木清华住宅楼粉刷工程。2017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水木清华住宅楼粉刷工程款为90121.8元,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支款79700元,被告尚欠原告10421.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后原告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生效后,因被被告刘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原告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以做工程、现下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执行款。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房屋一栋,轿车一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更有效。
2017年7月23日,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经常出入的工地将其车辆扣押,并责令其5日内,将执行款一次性交清。否则法院将依法处置扣押物。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