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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借款 以物抵债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08-03 13:38:38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因无力偿还所欠3万元借款,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协议,将自己所有的3台发电机抵给申请人高某,双方最终按协议履行完毕。

  2015年8月份,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人高某借款3万元,为此,李某向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期限过后,李某并没有偿还借款,经申请人高某多次催要无果逐向法院起诉。经判决,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高某支付欠款3万余元及利息。

  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7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因做生意失败财产只有五台发电机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给双方做工作,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将3台发电机以每台1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人高某。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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