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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后 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7-08-15 15:43:25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反担保人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贷款人崔某偿还反担保人管某代偿本金20700元。

    2012年10月29日,崔某作为借款人,濮阳县某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分别与某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崔某从某信用社贷款50000元,该担保中心同意对崔某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为保证其担保债权的实现,该担保中心与崔某、管某签署了《担保协议书》,约定管某作为保证人,同意对担保中心为崔某的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是管某每月工资扣除当年濮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准以外的全部财产。贷款到期后,崔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中心在代偿了涉案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通过财政扣划管某工资20700元,为崔某代偿本金并入担保基金账户。管某遂向濮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偿还其代偿本金20700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濮阳县某担保中心与某信用社所签订的50000元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同时认定原告管某与担保中心、被告崔某签订《担保协议书》中的反担保成立。被告崔某在贷款到期后不予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担保中心在代偿了涉案借款后,依约通过濮阳县财政局代扣了反担保人管某的工资20700元,系反担保权的实现。反担保人管某在扣除其工资20700元后,向被告崔某行使追偿权符合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贷款人崔某偿还反担保人管某代偿本金20700元。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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