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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并施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08-18 09:56:34


    申请人躺在病床,而被执行人抗拒执行,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双方矛盾升级。8月13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法、情、理相结合,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灵活运用,最终以和解方式执结这起损害赔偿案件。

  2015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刘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行至清丰县县城某路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申请人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右脚骨折,经鉴定为属八级伤残,共花费治疗费等合计30000余元。2015年11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过错,孙某负事故次要过错。事发后,刘某在支付10000元医药费就拒绝给付。2015年4月,孙某诉至法院清丰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某赔偿孙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给其做思想工作,通过其亲戚朋友做工作,和他讲法、讲情、讲理,指出如谢某仍拒不执行,将可能招致拘留、罚款等不利后果。经过几次工作以后,并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赔偿何建军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5000元,申请人孙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的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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