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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款“执行难”,拘留期间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7-08-24 21:13:09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陈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2016年10月22日,经清丰县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字王某等人与被申请人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向王某、给付3.6万元。陈某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王某多次催要时不但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且还四处扬言不会给付这笔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丰县法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陈某以无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经过多次调解,陈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且将其名下丰田牌汽车过户给其弟,鉴于以上情况,清丰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以躲避还债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法院遂作出司法拘留陈某的决定。在拘留期间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当前,执行难、难执行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债权方当事人在相关债务纠纷案起诉前或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方财产线索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以便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藏匿财物等行为,在案件胜诉后,法院也便于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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