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2010年1月18日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酒后滋事,无故殴打采油一厂作业队梁X等人。濮阳县文留镇前草场村马XX、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总厂孙XX闻讯制止时,被李某某等人持刀将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证实梁X上下眼睑,枕部头皮挫伤、左上臂皮肤挫伤均构成轻微伤。马XX左手食指内侧刀伤,左上臂及背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孙XX右手环指刀伤构成轻微伤。中原油田公安局文中派出所接报后,将被告人李洋帅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无故殴打多名公民,致三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