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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路面“碰碰车”

  发布时间:2017-09-28 19:16:01


    9月27日,清丰法院执行二庭成功执行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日,李某骑着电动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与驾驶小型汽车的高某发生碰撞,导致重伤当即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当地交警认定,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李某找到某司法鉴定所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损伤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李某将某保险分公司及高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没有通知高某到场,送鉴的材料也并未经过高某的质证,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故法院不予以采纳,鉴定费用由李某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分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266.16元。

    清丰法官提醒,如遭遇车祸后需要法律援助,一要确认对方身份,准确到家庭住址;二要保留当地警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提供复印件);三要及时留存证据,如入院治疗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四是走司法程序要合法,以免误走程序产生不必要的负担。此外,如事故造成精神损害,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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