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在清丰县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深夜出击,成功扣留被执行人的车辆。
2015年1月18日20时43分许,被执行人王某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南林高速与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付某乘车人郭某某受伤。经安阳市高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等。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79162.66元。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王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某某遂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由于被告王某某为濮阳市清丰县辖区居民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17年3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来到王某某家,因王某某外出务工,家中无人,案件难以执行。2017年11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得到线索,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执行局法官及时与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请求予以协助配合,侯局长对此事非常重视,及时派执行局法官予以协助执行,两地法官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并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下,王某某表示没钱但同意将自己名下车辆先交给法院,容自己筹钱,否则予以拍卖。在两地法院共同努力下,该案件得以成功执行,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体现了两地法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营造了良好的执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