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清丰县高堡乡居民冉某和张某心情极度的不爽,因为自己热心帮助朋友,却反而各“损失”了1万1千多元。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的起因缘于半年前两人的一次热心助人之举。冉某和张某有一个朋友杨某,他决心在家乡发展养猪业。创业之初急需大量资金,杨某到处找亲戚朋友帮忙。2017年2月,杨某找到好朋友冉某和张某,请两人出面担保贷款。大家是好朋友,面子还是要给的。于是冉某和张某就作为保证人帮助杨某在清丰县工商银行贷了5万元款。可没想到,这两年养猪业不景气,杨某投入巨资的养猪场没有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眼看贷款到期,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杨某在还款2.8万余元后,对剩下的本金2.2万余元及利息表示暂时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清丰工商银行将杨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在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冉某和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协议。杨某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清丰工商银行于10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冉某和张某作为杨某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冉某和张某执行。迫于法律的威严,10月26日,冉某和张某分别将1万1千多元执行款交到了清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是威严的,但同时也是公平的,冉某和张某分别缴纳的1万1千多元执行款并没有真正的“损失”。案件执行完毕后,法官告诉冉某和张某,他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贷款的正主,他们的“好朋友”杨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