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告母亲抚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母亲刘梅(化名)付儿子王涛(化名)医疗费2000元。
王涛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离婚,王涛由其父亲抚养,近年来,王涛因患有癫痫病到医院治疗,花医疗费4600元,由于其父亲家庭条件有限,生活较困难,不能支付相关费用,王涛随要求其母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