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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执行攻坚

濮阳县法院“亮剑”特殊主体案件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7-11-27 19:06:37


    为破解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瓶颈,濮阳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展学习市中院《关于推进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意见》的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展开执行专项活动。

    2016年5月,李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濮阳县鲁河信用社借款7万元整并由鲁河某乡镇在编教师吉某某、乡镇公务员于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某仍未还款,于是信用社将上述三人起诉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三人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鲁河信用社遂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先后将李某某、吉某某、于某某三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了解到保证人吉某某为某校在编教师、于某某为乡镇公务员之后,承办法官多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调查,并将两人的工资予以冻结。但是经过多次传唤,两人拒不到庭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为响应我院集中学习《关于推进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意见》的号召,承办法官向本案两个公职人员送达了督促履行告诫书,向两人所在单位通报了相关的情况,并且通过微信、微博“老赖曝光台”等进行交互式曝光,被朋友圈大量转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此高压形势下,公职人员吉某某和于某某两人不到两天就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全部欠款70000元一次交到了法院,当场在法院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开展执行专项活动以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特殊主体案件实行“零容忍”制度,对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典型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一律送达督促履行告诫书,一律进行公开曝光,借助“面子攻势”促其自觉履行义务,营造了强大的执行声势。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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