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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 原被告围绕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发布时间:2017-12-21 15:32:17







    12月21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尚国出庭支持起诉,这是河南省第二例、濮阳市第一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称,2015年3月至5月,被告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陈文秀、李章根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并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东吉七村西南角的潴龙河、清丰县韩村乡李少窝村西的河沟等7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经评估,此次环境污染中财产受损金额总计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0.83万元。原告认为,本案被告东染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擅自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人员进行非法处置,并造成上述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东染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系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社会组织,本案所涉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联,且该组织五年内无违法记录,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对东染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濮阳市首例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污染地多达七处,属于“复合性”复杂疑难案件。濮阳中院受理此案后,组建了由代院长徐哲亲自担任审判长,与一名刑事法官、一名民事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庭审前,合议庭多次赴污染受损地进行勘验,并对周边受损群众及南乐县环保局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及群众的财产损失,并到山东省莘县国土局对被告东染公司土地依法予以查封。合议庭认真阅读全部卷宗后,几次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并研究制定出了详细的庭审提纲。整个庭审,在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下,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应当追加其他侵权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提供的《南乐县503环境污染案地表水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是否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或环境修复治理费用1491.78万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该案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市大气污染攻坚战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院庭长带头办案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司法手段,保障人民群众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的重要体现,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持续 3个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起诉机关、河南各(地)市法院环资庭法官、律师代表、濮阳市(县)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 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郭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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