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2016年度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16 10:00:14


我院根据濮财预[2016]28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预算公开工作的规定,2016年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及基本职能

一、部门概况

二、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六、部门收支总表

表七、部门收入总表

表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15 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及基本职能

    一、部门概况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批准成立,机构类型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财务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下级预算单位,部门本级预算即汇总预算。1983年,撤销安阳地区组建濮阳市,安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座落于濮阳市胜利中路225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定编制人数为210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58人,地方事业编制52人。截止201512月31日,现有人数197人,其中行政人员149人,事业人员48人,离退休人员66人,其中离休人员4人,退休人员62人。现设有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宣教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研究室、法警支队、技术处、装备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处、审管办、工会、综合审判庭、示范区法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判庭管理服务处、河南法官进修学院濮阳分院。

二、主要职能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十一)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六、部门收支总表

表七、部门收入总表

表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预算收入总计2816.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16.55万元。

2016年度预算支出总计2816.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01.55万元,项目支出1015万元。全部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二、基本支出细化情况

2016年度预算基本支出共计1801.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38.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6.2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支出为3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费预算10万元。本年度计划安排出国1人,该预算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因物价上涨及差旅费标准提高,故今年预算比去年略有提高。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2万元。本预算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车改革,本年度不列支公务用车购置。

3、公务接待费预算1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因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查处的大要案数量增多,公务接待活动次数预计比去年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是指××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局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是指为××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四)事业运行(项):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