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部门概况
二、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 2015 年度决算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 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及基本职能
一、部门概况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批准成立,机构类型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财务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83年,撤销安阳地区组建濮阳市,安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座落于濮阳市胜利中路225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定编制人数为210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58人,地方事业编制52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现有人数200人,其中行政人员152人,事业人员48人,离退休人员61人,其中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56人。现设有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宣教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研究室、法警支队、技术处、装备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处、审管办、综合审判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判庭管理服务处、河南法官进修学院濮阳分院共计26个部门。
二、主要职能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十一)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总计4881.75万元,支出总计4510.3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分别增加683.01 万元和510.66万元,分别增长16.27 %和12.77%。主要原因:工资部分正常增长所致。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4881.75 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451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9.65万元,占42.78 %;项目支出2580.65万元,占57.22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分别为4881.75万元和4510.3万元。与 2014 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683.01万元和510.66万元,分别增长16.27 %和12.77%。主要原因:工资部分正常增长所致。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决算为451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4122.7万元,占91.4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31.31,占7.35%;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56.29万元,占1.24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29.6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54.1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 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 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7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47.74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 2014 年减少83.26 万元,下降19.32 %,主要原因:持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日趋规范,财务审批和监督日趋严格。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9.89 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累计1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5.32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年初我院共有公车50辆,按照公车改革工作要求,至本年年底,封存待上交29辆,因办案及日常公务活动经濮阳市车改领导小组核批,至该年底保有公车21辆。本年度未新购置公车,335.32万元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未安排预算。
(三)公务接待费2.5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本年度共安排公务接待78次,累计接待516人次。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来客人数减少,接待标准日趋规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是指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人大监督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