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濮阳县的黄河大堤上刮着四级北风,飘着雪花。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接到原告崔某的电话,有一起案件的被告外出打工回来过年了。案情就是命令,法庭干警在庭长的带领下,急匆匆向距县城50公里外的梨园乡赶去。
原来,2009年5月下旬,原告崔某委托被告董某带领五名车主到陕西承揽土方工程,原告崔某为此垫付12000元的路费,由于被告车辆不能适应当地山地复杂的地形,被告干了3天就不辞而别。2009年11月23日,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法庭发现两名车主外出承揽工程地址不明。碍于公告送达的诉讼成本,原告一直没有申请公告送达,法庭干警一直四处了解两名被告的打工信息。
这一天是农历腊月二十七,民谚称“腊月二十七,宰鸡赶大集”, 梨园乡的集市也十分红火热闹。法庭干警在原告的指引下,找到了赶集的被告人董某。董某被迫联系到已回到家中的其余被告,法庭当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各自作出了让步,六名被告向原告当场支付6000元,了结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