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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法院审理全省首例检察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案件

发布时间:2018-03-16 10:10:52



    3月13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并审理了该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南乐县检察院4名公诉员到庭支持起诉。这是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省法院审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三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约30000元。据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之规定,该县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潘孝伟依法支付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94600元。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明令禁止工业明胶用于食品药品原料,潘孝伟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的行为,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持续2小时后宣布休庭。

    被告人潘孝伟当庭表示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杨康     

文章出处: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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