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迎来了一个特殊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将一面红底金字的锦旗送到我院民三庭办公室,锦旗上书写“司法公正为民 言语温暖人心”。
该当事人是濮阳县白罡王密城村王志田,事情的起因是王志田带领工人为魏某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魏某某拖欠劳务费用四年之久未予支付。魏某某虽不否认欠款的事实,但拒不为王志田出具欠据。王志田以魏某某承认欠款的通话录音为证据向一审法院起诉,魏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仅凭该通话录音无法证明王志田的主张,遂判决驳回了王志田的诉讼请求。王志田不服提起上诉。因该案系王志田带领十余位农村妇女提供劳务应得的劳务报酬,拖欠时间又较长,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二审案件受理后,杨浩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并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被上诉人魏某某经传唤二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结合王志田二审申请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及通讯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王志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魏某某拖欠劳务费用的事实,魏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一审、二审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改判支持了王志田的诉讼请求,判决魏某某支付王志田劳务费用43000元。该案二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发生。当事人对杨浩法官细心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秉公办案的工作态度深表感激,遂赠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