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11时40分,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豫J-QG008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保安公司门口处,由于操作不当与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