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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订婚给付彩礼 关系恶化诉诸法律

  发布时间:2010-02-26 11:04:46


    因两人并不了解对方,在仓促订立婚约后不久,原告就因关系恶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2010年2月4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马慧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4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荒庄村的马某某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原告给被告见面礼金10000元。在订立婚约期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给其路费200元。2009年10月份,原告要求与被告登记抄号,被告未同意,婚姻未成。诉前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元,原告不同意5000元了结,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000元及自行车、衣物等价款104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马某某证明为证。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介绍人马某某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被告已返还5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路费2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以上财物是原告根据当地习俗,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结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彩礼4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行车、衣物等价款1040元,被告否认接受此财物,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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