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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还账依法判决共同偿

  发布时间:2018-05-30 10:19:52


    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濮城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离婚后的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从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的借款本息。

    被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30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贷人民币本金20万元,期内月利率10.5‰,逾期月利率15.75‰,期限12个月,用于经商。被告王某亦在该借款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签字认可。2015年12月,被告李某、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双方协商,约定上述农商行的借款本息由李某个人偿还。后被告李某仅偿还了一部分借款,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由此引起诉讼。

    河南省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王某在借贷发生时是夫妻关系,二人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之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时,对该笔借款达成由李某个人偿还的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对内约定,不影响对外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义务,故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后,被告李某和王某表示均不上诉,会积极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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