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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险撞马自达 殴打车主伤警察

  发布时间:2010-03-01 15:50:06


    就因为马自达车主在遇红灯停车时感觉后面的捷达车撞了自己,就下车殴打捷达车主,并伙同他人不分青红皂白将出警的两名警察打伤。2010年2月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为自己的鲁莽行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00678的马自达车行驶至濮阳县红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遇红灯停车时,感觉张XX等人所驾驶的捷达车撞住其车尾,王某遂下车找张XX等人理论,后与张XX、李XX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现场部分男青年(基本情况不详)参与帮助王某殴打张XX等人,后张XX报警,濮阳县公安局110特勤队民警王XX、王X二人出警,两名民警上前制止双方打斗时,遭到王某等人暴力殴打,造成民警王XX两上肢皮肤擦伤及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张XX在撕打中右眼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0月9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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