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掩人耳目,窜至本县城关镇南关中洛输油管线19.9公里处,在陈某某等人事先打好的孔处,向南引管线约1200米到郭某某养猪场内,盗放原油,不料事情败露,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濮阳县子岸乡陈丁村村民陈某某、濮阳县城关镇民生街居民郭某某、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村民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郭某某养猪场内,盗放原油约6吨,价值2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赃款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帮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且牛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系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赃款,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能够认罪悔罪;综上,被告人陈某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判处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