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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拆房被砸死 同伴雇主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03 10:00:00


    2月25日,濮阳县法院调结一起为人拆房被砸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樊某文等八名被告共计赔偿死者妻、子、女张某梅、董某魁、董某姣、董某霞等四人各项损失14000余元。

    2009年6月15日,被告董某生给被告樊某文拉土垫庄基时,腿部有残疾的樊某文让董某生在本村找几个人帮他拆两间东屋,拆房费用450元。6月17日,被告董某生、董某恩、董某南、董某全、董某德、董某山、董某选与受害人董兴南等八人前去为被告樊某文家拆房子。在把西墙拆完拆东墙时,由于房屋北侧外有大量堆土,土堆受振挤压房屋北墙,使房屋北墙向里倒塌,将站在屋里撬墙西北角的受害人董军砸成重伤。后董军经送往油田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受害人董军与其他七名同伴之间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受害人及七名同伴与被告樊某文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受害人及七名同伴为承揽人,被告樊某文为定作人。本案系承揽合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自己因疏忽大意站在被拆除的房屋里面进行不当操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七名同伴对受害人没有尽到相互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樊某文没有正当指示承揽人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拆房亦应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以后,承办人据法依情进行了多次调解,使原告降低了对高额赔偿的心理预期,使被告认识到了各自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四原告分别与受害人的七名同伴达成各赔偿一千元的协议;与被告樊某文自愿达成赔偿7000元的协议,从而圆满解决了此案。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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