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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9 10:41:20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已经被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务必于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予以曝光,并向同级党委通报。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杨康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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