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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资欠条不拘于形式 判决支持农民工诉求

——濮阳中院审结十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发布时间:2010-03-05 09:05:09


    3月4日,濮阳中院民三庭审结了郭某某等10名农民工与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二审认定工资欠条不拘于形式,没有支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先申请劳动仲裁的上诉意见,维持原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程序支持农民工诉求的判决。这也是全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活动以来,濮阳中院迅速妥善处理的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郭某某等10名农民工提交帐页复印件作为依据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上诉称,郭某某等起诉所依据的所谓工资表,并不是工资欠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条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资欠条并无严格固定的形式,既然该公司已向郭某某等出具工资表且上面注有“欠工资”字样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即可视为该公司的工资欠条。原审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无错误,郭某某等无需先申请劳动仲裁,依法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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