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的工作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了解,2014年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合资经营咖啡馆,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身在外地,咖啡馆实际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掌控、经营,申请执行人一直未收到分红。后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1万元作为撤股费用,但被执行人并未支付。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该款项。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并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依王某某的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查阅卷宗后,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周某某起初并不愿意履行义务,但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工作,释法析理,并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周某某才同意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乘热打铁,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至法院进行调解。
经过激烈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各退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