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两年,濮阳市居民小区因物业服务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一居民小区2009年立案竟达50多件。物业服务纠纷类型大致分三类:一是业主炒物业。大多数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企业(下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想换新物业又撵不走老物业,一直闹到法院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告物业。业主财产在小区内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相关职责,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三是物业公司告业主。业主拖欠水、电、气费或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交纳。
通过审理这些纠纷案件我们发现,所有纠纷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业主的权益问题,业主核心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或潜在危害,是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而业主利益受损害的酿成原因则十分复杂,我们只有对辖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现状进行一番走访调查,才能全面了解是谁在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业服务现状一:京开道某居民小区是个老小区,据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几年前就让业主给撵走了,属典型的脏、乱、差小区,一到夏天垃圾堆臭气熏天,蚊蝇乱飞。实在受不了,才有业主挨家挨户收点钱,找人将垃圾拉走。
物业服务现状二:长庆路某居民小区是个比较新的小区,进去一看环境还可以,但业主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颇为担心,因为小区内经常发生财产被盗事件。前不久一业主家连续发生电动车和地下室被撬盗事件,损失不小,物业公司也不管,业主已经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了。
物业服务现状三:建设路某居民小区是个新建小区,虽然小区个别楼房还在施工,但小区内道路、广场一尘不染,花草树木布局整齐,车辆停放秩序井然。听居民讲,小区内的花木工、清洁工、保安都很负责任。象保安,冬天晚上再冷,也是手持电筒站在小区的一角,为业主守候平安。谁家的自行车忘了推了,保安都在楼下喊,找不到人就先放起来。没听说过谁家少东西,生活在这个小区里很舒心、很有安全感。不过这个小区的物业费可不低。
通过调查发现,业主在物业上得到的回报,取决于其在物业上的投资多少;物业公司的责任心大小,决定了小区服务质量的高低。至此,关于是谁在损害业主的利益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似乎答案有两点已经很明确了。一、业主要舍得投资,不然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自己。业主要明白,我们是在拿钱购买服务,物业服务没有白捡的道理,就象拿钱买商品一样。购买物业服务如同购买医疗服务一样,如果需要治病的时候不舍得花钱,那损害的是自己的健康。全体业主生活在同一个小区,而对本小区物业可能没有时间和能力去管理,物业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物业公司是经营性质的,不挣钱盈利他们是不干的。交纳物业费是全体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物业公司要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要取得从事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要敢于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现实中有的物业公司只管收费,谁家欠它一分也不行,而对物业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则拖拖拉拉,甚至不管不问。物业公司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也是提高自身品牌价值、更好地参与市场竟争的最有效手段。
说到这里,似乎还没能将谁在损害业主的利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以至于还不能找到真正能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维护业主利益问题的良策。我们知道,和谐的社会关系会增加人们的认同感,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还会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众多的物业纠纷案件说明,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已变得很不和谐了。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尽人意的事件,无疑成为了双方关系趋紧或爆发争端的主要导火索,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根本原因应该是:
一、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了信任危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光是为了挣钱,根本不用心去搞物业服务。小区车位一收费,业主就说不合理而拒绝交纳,也不考虑车位和收费的性质。一些业主往往只会看到问题,且一见到问题,不是发一番牢骚,就是吵着换物业。物业公司一听见业主提意见就认为是刁难,是故意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想想业主的话有没有道理。业主与物业公司都要树立与增强合同法律意识,相信只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取信于对方,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双方还要互相理解,相信对方应是善意的,相信在问题面前都会去积极地想办法解决的。广大业主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要随便起哄,要开动脑筋想点办法。现实中确实有别有用心之人为了其个人利益或者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故意夸大问题,或者得理不饶人,煽动其他业主“团结”起来一起与物业公司闹事,而不是想办法让物业公司改进工作,这严重挫伤了物业公司的积极性,使物业服务质量一落千丈,以致于使所在小区到冬天了还送不上暖气,使一个高档小区一下子变成了一个乱摊子,到头来受损害的还是更广大业主的利益。当然,理解不是万能的。对于确实不胜任物业服务工作、不能推动小区物业发展又不求进取的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应当行使相关权利,该炒的炒;对物业公司赖着不走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
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机制,是导致双方关系僵化以致损害业主利益的重要原因。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谁也不能有凌驾于谁之上的想法。现实中确有业主要听物业的、物业必须按业主意见办这种“特权”思想,事实上在这种心理驱使下的沟通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其实质还是全体业主对小区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一签,小区物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业主大会要发挥其决策、导向作用,及进发现、研究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指导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物业公司要多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管理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我们认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度,通报、反馈、建议、研究、总结相应工作,并形成备忘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正是一些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不能上水平的根本原因。这也是目前物业双方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