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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行凶伤人 判刑九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3-11 09:07:27


    温某到其妻娘家叫妻子回家,不料与岳母和妻子发生争执,怒火中烧的温某丧失理智,用菜刀将岳母和妻子多处砍伤,2010年1月23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1111.5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婚后与其妻刘某感情不合发生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2009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窜至濮阳县某村其妻哥刘永某家,与其岳母万某发生争执,遂持菜刀将万某、刘某头面部砍伤,致万某右耳前至鼻右侧鼻处等七处损伤,其头部创口长度之和已达8.0cm,面部创口长度为7.5cm以上,且面部疤痕明显示,严重影响面容构成重伤,头部为轻伤。经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张口受限损伤为七级伤残,左眼部损伤为八级伤残,面部癜痕损伤为九级伤残。致刘某十一处损伤,面部牙齿脱落2枚以上,面部创口已超过3.5cm,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面部牙齿、左上肢的损伤均构成轻伤,经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左手损伤为七级伤残,口腔损伤为九级伤残,面部损伤为九级伤残,二人受伤后随入住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9天,万某花医疗费15990.77元、鉴定费1162元,刘某花医疗费9908.77元、鉴定费750元。2009年4月9日,被告人温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不能正确处理自己婚姻中出现的矛盾,而持刀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多处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亦应当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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