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曹某送被告家彩礼12880元,赠予女方父母及亲戚红包约8296元,并为女方购买了价值26888元的金器。男方去女方家送好,即农村俗称的“送日子”,送女方家彩礼20088元。当年十月,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发生矛盾,女方提出退婚,双方就退婚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另原告曹某诉称,他曾请人帮被告家建房,并为被告家购买了建筑材料,诉讼至清丰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邓某十五天内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日期已过邓某分文未还,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邓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邓某账户的存款信息,立其将其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全部予以冻结,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邓某外出有事去银行取钱,发现账户被冻结,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再三思索邓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执行干警。执行干警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既要注重法律规定的原则,又要考虑到民风民俗,故首先对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建议。在执行干警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42000元,并退还原告所购买的全部金器。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