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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09-21 15:09:34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广泛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了公民依法参加诉讼,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9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七人合议庭,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濮阳县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邢银现伙同管韩群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运输、处置化工污水共计290余吨,将上述污水投放到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及附近河道里。经鉴定,所倾倒污水系危险废物。由于被告人邢银现等人的违法倾倒污水,导致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及附近河道内存有大量酸液,现场可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污染水体色度较高。附近的一些植被已被严重破坏,树叶枯黄。受污染区域紧邻居民生活社区和农田,若不及时消除危害,必将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且污染的水体严重腐蚀地下雨水管网设施,河道内的酸液下渗必将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同时破坏周边生态,进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事发后,濮阳县人民政府为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由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委托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紧急处置,修复费用共计84万元人民币,资金由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支付,现已妥善处理完毕。濮阳县检察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邢银现等承担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邢银现等八人赔偿污染环境修复费用84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人民陪审员积极发问,认真履职。整个庭审活动严谨高效,合法有序,当庭查明了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后,9月20日,濮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邢银现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并判决公益诉讼被告邢银现、管韩群等八人赔偿因违法排污造成污染环境的修复费用84万元,有效地打击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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