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原告闫某因被告某社区管理中心在小区的道路上设置路障,影响了其通行权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设在道路中间的路障。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所居住的小区与被告服务的另一小区相连。该小区北侧是某中学,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应该中学建议,并征求了原告所在小区居民的意见,被告在其小区设置了栏杆,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为原告这样的有车住户发放通行证及路障钥匙。由于原告在驾车通行时,须自行下车开锁,过后又须下车向路障锁住,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的通行带来了不便。后因被告管理上的疏忽,被告管理人员与原告发生矛盾,给原告的顺利通行带来了妨碍而导致纠纷。
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地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法院认为被告除考虑安全因素外,也要考虑到小区住户的通行顺畅,给与最大程度上的方便,且在管理措施和服务态度上应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