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类案件
1.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濮阳县某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某品牌蚊香,取得了商标权,在市场中发现濮阳县某百货门市销售假冒其商标的蚊香,遂向我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2.北京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濮阳市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北京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某品牌墨汁,拥有该品牌的商标权,具备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维权过程中发现濮阳市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商标权的墨汁,遂向我院起诉。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河北某洗化有限公司与台前县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河北某洗化有限公司生产某品牌洗衣液,拥有该品牌的商标权,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台前县某商贸公司出售与其商标近似的洗衣液,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遂向我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4.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某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某品牌酒,拥有该品牌的商标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维权过程中发现濮阳市某副食品商行出售假冒其品牌的酒,遂向我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某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某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获得了某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清丰县城关镇某宾馆在其经营场所适用与该该商标近似的文字进行宣传,某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我院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6.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某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始创于2009年,某鸡排品牌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享有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享有该鸡排品牌系列商标专用权。濮阳县某鸡排店在店铺门头、食品包装上使用与该品牌鸡排近似的文字、图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向本院起诉。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7.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某网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某网吧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通过投放广告、与明星签约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在该领域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某网吧使用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类似的名称注册字号并在门头等位置公开使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权利,遂向本院起诉。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成为衡量国际营商环境优劣的最重要的指标。上述几个案件大多是本地的小店铺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侵权事实但主观恶意较小,故本院主持进行调解均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8.吴某某与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吴某某系濮阳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濮阳某地产公司向丛某某借款后到期未能及时还款,丛某某遂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在借款协议写明:上述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后经丛某某催要,借款未予偿还,双方由此形成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与濮阳某地产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9.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陈某某借款450000元,后陆续偿还2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2日达成还款协议。后经催要,刘某某分五次偿还陈某某70000元。判决刘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
10.张某某与李某某、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6月24日,李某某与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明确李某某、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借到张某某款项,有李某某签字及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盖章,未约定利息。后李某某与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张某某诉至法院。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认定李某某、濮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借据未约定利息,且借款人对利息不予认可,对某某要求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为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1. 崔某某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崔某某向夏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夏某400000元,自2016年3月25日未付息,如崔某某把外面欠他本人的本息要过来以后,欠夏某的利息全部补上,月利率1.7%,欠息15个月。后夏某多次向崔某某催要借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并不否认,同时有借条为证,故夏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借据中双方约定月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故夏某请求的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做了详细规定,《规定》明确合法利率为年利率24%,自愿履行的最高不能超过36%。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 常某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常某某与郭某某通过第三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某小区房产一套和车库出售给原告,总价款95万元,待办出不动产证3个工作日内,双方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常某某当天缴纳定金5000元,支付中介费10500元。但是办理了不动产证后,郭某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拒绝履行合同。常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19万元有失公平,又考虑到常某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故酌定郭某某返还定金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常某某上诉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3. 贺某与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贺某向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交房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但至2018年4月16日,被告中瑞公司尚未向原告贺进交付涉案房屋,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系被告行为所引起,该逾期行为已超过90日,已构成违约,判决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审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4. 陈某某与南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9月20日,陈某某(买受人)与南乐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陈某某通过转账及现金交付方式将购房款交付了南乐某公司。南乐某公司主张陈某某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是为履行之前张某某(南乐三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陈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陈守印下余出借义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交付的款项为购房款,判决南乐某公司协助陈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典型意义: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最好能够从售楼处进行购买,同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避免双方产生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5.刘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刘某某为某水泥泵车所有人,通过北京三一公司为其所有的水泥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车辆损失险。后来,驾驶室内的线路因短路或过载引发起火,保险公司引用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款拒赔,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若未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则该条款依法不应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若未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则该条款依法不应生效。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当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