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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8-12-21 15:46:28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分析


近年来,我市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复杂,妥善处置好该类案件,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进一步推动审判工作,有效避免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濮阳中院按照省高院《关于上报金融审判庭机构设置情况及金融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要求进行了专项统计、分析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近年来金融类案件大幅增长且新类型疑难复杂案

件不断涌现的状况,我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试行金融类案件专业化审判管理,所辖华龙区、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台前县、范县法院6个基层法院根据各自审判现状,于2015年以来陆续设立了金融审判庭,专业负责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以后,金融审判庭设立在民事审判团队,人员由民事法官组成,濮阳两级法院共有37名民事法官审理此类型案件。

  二、2015-2017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2015年以来,濮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017件,其中:2015年受理1469件,2016年受理1865件,2017年受理2683件,从统计数据看,受理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2015年以来,濮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915件,其中:2015年受理3582件,2016年受理4943件,2017年受理7390件。从统计数据看,受理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二、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趋势特点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呈总体上升态势。从统计数据看,三年来的受理案件数连年增长,2016年受理案件数与2015年相比,增长26.96%,2017年比2016年增长43.86%。

2.起诉方绝大部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濮阳银行。农村信用社较之其他银行,起步较晚,发展较缓,贷款管理制度较不完善。此外,其所面临的主要贷款户集中在农民、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相对较大。2015年以来,其他商业银行提起诉讼的比例亦在逐渐攀升。

3.涉案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为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一般为房屋抵押。

4.缺席审理占案件总数比例较大。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还有一部分借款人认为借款是事实,但无力清偿,担保人则认为钱不是担保人贷的,和担保人没关系,所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

5.案件所涉的《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对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从司法统计的情况看,民间借贷行为渗透到城乡各个领域,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比2015年受理案件增长40%,2017年比2016年受理案件增长49.5%,个案标的额由以往的千百元或数万元发展至上百万元,甚至动辄上千万元的案件亦不在少数。

  2.涉案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由传统的自然人主体之间扩展至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也参与进来,从收放贷业务,主体由以往的熟人关系发展至纯属牟利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

  3.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一起案件中以借款人身份出现,同时在另一案件中作为贷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很多担保人不仅重复担保,而且本身又从民间融资机构借贷了大量资金,从而形成了连环借贷、连环担保、重复担保的现象。

  4.专业化趋势明显。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相当数量的涉案出借人一般能够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并设定了人保或物保,有的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甚至连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都有约定,还有的当事人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

  5.高额利息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高收益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高风险,在民间借贷领域也不例外。约定月利率3分的不在少数,甚至有的约定了月利率5分的高利率。这不仅增加了借款人的借贷成本,出现了大量无力还款的现象,同时亦诱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三、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

1.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扰乱金融秩序问题。信用社作为基层金融机构,最严重的现象就是替名借款合同,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金融机构将贷款汇至借款人银行卡,但银行卡往往在实际用款人手里,一旦实际用款人逾期不付息不还款,替名合同的弊端就显现出来,借款人没有实际用款,但又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我辖区基层濮阳县法院审理八公桥镇信用社一批案件,实际用款人王文防做大棚种植生意,为了扩大种植,村里与其有亲戚关系的全是替名借款合同,贷款出来,王文防实际控制贷款,借款人全是没有偿还能力的普通劳动者,有的连住房都没有就可以成为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王文防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局立案侦察,国有资产流失。信用社的监督、防控风险的能力没有发挥其作用。

2.以新贷还旧贷,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瑕疵问题。在审理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向担保人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好就签定合同,担保人一无所知,更有甚者旧合同未偿还的利息加进新合同中,担保人都是文化水平很低的老百姓,误以为是旧合同的担保数额,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的签字捺印。如果不能查明以上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签字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审理中担保人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做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信用社的明确告知义务做的欠妥当,造成法院审理工作被动局面。

3.审执中的困难。送达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不少涉案件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企业主卷款跑路或下落不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长,难以做到快审快结;审理难。因该类案件大多都存在抵押担保及保证人担保的现象,且抵押财产存在价值评估不实、权属争议以及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字等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又常常不出庭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又无法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执行难。该类案件审结后,绝大多数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企业主已经转移资产,卷款跑路,债权实现困难,即使提供了财产抵押,由于评估不实,抵押物均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

1.隐性高利贷现象增多。对于借款利息,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通过借款时直接从本金扣除利息、在本金上加息增加借款金额、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进行实质上的高利借贷。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但是从证据上看,借款手续齐全、形式规范,法院较难查出是高利贷借款,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查处和打击。

2.民间借贷案件增多,审执难度加大,影响司法质量和效率。一是公告送达情形增多,审限延长。由于债务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只能公告送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限被延长;二是缺席判决增多,案件调解率降低。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组织有效的调解,调解率下降;三是执行难度加大。涉关停、倒闭的案件,企业的房地产基本抵押给银行,可供民间借贷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所剩无几,执行到位率极低。

3.民间借贷案件多发、频发,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金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背后可能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四、涉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产生原因

1.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对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的流程监管不严,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起诉的案件,由于信贷管理不规范,信贷员责任心不高,素质有待提高。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中,只是简单找几个人签字担保,未审查是否具有代偿能力及劳动能力,门槛过低使得将来的偿还能力大打折扣,从而导致放贷资金难以收回,引发纠纷。

2.借款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借款人借款后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拖欠贷款。如我辖区清丰县法院审理的农村信用社诉濮阳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的涉案金额794万元以上,但该公司经营不善,人去楼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用社诉张宏、韩瑞敏、王合印、刘迷存、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两件借款合同案件,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85、195万元以上,到起诉时借款单位已经是难以找寻。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加上信贷员未履行法律后果的明确告知义务,担保人仅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便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在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就算有还款能力,也拒不承担。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产生原因

1.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前几年担保公司快速在资本市场形成一种融资渠道,这种渠道确实为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运作带来了方便,但随之而来的作为担保公司起诉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案件也在呈不断上升趋势。还有一部分案件,由于一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人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缺少融资渠道,便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为募集资金而进行非法证券活动、非法集资,因受高额利息驱动,部分民事主体深陷其中,无奈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也时有出现,如我辖区不同民事主体诉被告濮阳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先后有近10起,这些债权人出于对濮阳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信任,贪图高额利息,不惜将自己及亲属的钱出借,金额达2087488元,后该公司不善经营,法定代表人郭某躲得不见踪影,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借贷手续简捷,提取现金方便。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加之,受经济形势趋紧,银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他投资活动,包括用于向个人放贷,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投资领域的扩大,市场急需大量资金,促使了民间贷方市场和借方市场进一步扩大,由此衍生出一大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出借主体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导致出现大量纠纷,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文义含糊、同音不同字、利息不明确等等,都成为了双方争议焦点。

五、下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

(一)工作打算。未来一段时间,受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和实体经济发展形势影响,金融机构仍然将通过诉讼方式,加大债务催收和呆账核销力度,金融案件总数仍然趋于高位运行,尤其是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以及新型金融纠纷将持续大幅增长。面对这种情况,濮阳中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应对工作。

1.不断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增加服务大局意识。着力加强对专业金融审判法官的培养,要求金融审判法官在全面掌握金融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将视野更多地投放到宏观的市场经济领域,认真领会国家宏观政策。并定期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经济和金融的领导、该领域的知名专家为法官讲授金融专业知识课程,增加法官服务大局,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平衡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对涉及金融借款纠纷的案件要加大快速立、审、执力度,建立快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应加大对逃避债务的打击力度,特别针对那些跑路的、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企业经营者以及涉嫌金融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3.广泛开展金融审判研究,强化能动司法作用。对金融审判中发现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判后答疑形式向金融机构反馈。同时,通过开展“法官联系服务企业”的活动,开展法律讲座、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导金融企业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二)意见和建议。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损害的不仅是金融秩序,而且会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运行隐患,维护社会信用环境,绝非单靠审判力量所能完成,为此,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融资规模,避免盲目扩张。金融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出现资金链的问题。我市部分企业出现盲目扩张现象,而对主营业务缺乏有效的经营和投资,企业为取得巨额投资,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效应,还组成一个个的担保圈,使借贷规模远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作为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做好、做稳自己的主营业务,在没有足够的实力前,避免盲目多元化投资。同时,在对外担保方面要谨慎,对借款人应当深入了解其资信状况以及贷款资金的用途,同时做到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给他人担保代偿而使自己陷入危机等情况的发生。

2.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信贷活动,加强贷前审核及贷后监督。一是规范贷前手续,严格审核贷款及担保资格。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流于形式,如有的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状况未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查监管,导致抵押物出现瑕疵或者流失;审判实践中发现,在相当部分的该类案件中,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借款背景、诚信度及偿还能力未进行认真考查,草率放贷,导致放贷后贷款难以收回,增加了放贷风险。二是贷后监管工作不力。对于所发放贷款的用途、贷后的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等贷后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部分借款人并未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民间借贷本息、炒房、炒地等,这样一旦借款人无法及时收回借款,必然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是应加强对信贷员的规范管理。落实信贷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信贷员在办理借款业务过程中,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同时对信贷员既要考核放贷数量,更要考核还贷结果,以避免信贷员为追求业绩而盲目放贷,减少纠纷发生的风险。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信贷人员对保证人的签名是否是本人所签未加以当面核实,致使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因非保证人本人所签而使保证人“脱保”等等。

3.加强信息平台构建,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呼吁进一步探索完善由政府部门召集,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参与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各自收集的金融业运行信息,掌控金融发展动态,对区域经济进行有预见性和准确性的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将涉诉主体妨碍诉讼、伪造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失信信息纳入本部门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并发挥人民法院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开所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意向企业诉讼记录,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信贷工作实行联网与全程管理,杜绝关系贷款、人情贷款,避免某些情况的金融风险传导至更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李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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