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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类型及应对措施 --濮阳中院2016年至2018审结的民间借贷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8-12-21 15:47:29


 

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类型及应对措施

--濮阳中院2016年至2018审结的民间借贷审理情况

 

近年来,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复杂,妥善处置好该类案件,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进一步推动审判工作,有效避免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对2016、2017及2018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审结情况、案件特点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一、审理情况和特点

(一)近三年濮阳市两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29件,占一审民事收案总数的24.72%,涉案标的额33.3516亿元。2017年,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958件,占一审民事收案总数的26.09%,涉案标的额29.6362亿元,收案数量同比增长29.28%。2018年截至8月31日,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282件,占一审民事收案总数的28.18%,涉案标的额23.0559亿元,收案数量同比增长8.75%。从统计数据看,受理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趋势特点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从司法统计的情况看,民间借贷行为渗透到城乡各个领域,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个案标的额发展至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亦不在少数。2016年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额约48.1334万元,2017年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额约33.0835万元,同比减少31.27%2018年1月至8月31日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额约31.6614万元,同比减少5.06%。

.案件受理的相对集中地。主要集中在华龙区人民法院,该区辖区人口多,经济相对发达、项目启动多。各县区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都呈快速上升趋势,自2016年截至2018年8月31日,全市共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3170件,其中华龙区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9756件,占全市的42.11%。

.涉案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由传统的自然人主体之间扩展至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也参与进来,从事收放贷业务,尤其职业放贷系列案件频发,主体由以往的熟人朋友关系发展至纯属牟利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如濮阳县法院审理涉及到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合作社起诉的案件,2017年33件,2018年37件,涉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起诉的案件,2016年66件,上述放贷人职业化明显。

4.借款合同专业化趋势明显。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相当数量的涉案出借人一般能够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并设定了人保或物保,有的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甚至连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律师费都有相应约定。

5.高额利息现象普遍存在。高收益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高风险,在民间借贷领域也不例外。约定月利率3分的不在少数,甚至有的约定了月利率5分的高利率。这不仅增加了借款人的借贷成本,出现了大量无力还款的现象,同时也诱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二、面临问题和困难

(一)借款人恶意躲债,法律文书送达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导致审理时限过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市两级法院2018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1051名被告下落不明。在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调解结案39.87%,未能调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执行,选择上诉,增加了诉讼成本, 拖延了办案周期。

(二)规避法律的约束,高息行为不易认定。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通过借款时直接从本金扣除利息、在本金上加息增加借款金额、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进行高利借贷,或者同时签订借款及居间合同,通过每月收取固定高额居间费用的方式,达到高息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但是从证据审查上看,借款合同手续齐全、形式规范,借款人往往举证不能,法院通过有限的证据,也较难认定高利息情形,不能有效打击。

(三)借贷主体、行为多变,借款事实认定难。审判实践中存在因借款产生的“双合同”现象,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与收款收条同时具备,已完全履行相关形式条件,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直接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交付房屋并协助过户;有的出借人仅持有债权凭证,无履行支付款项的证据,因涉及金额大,对于现金交付的主张不亦认定;有的在借贷合同签订同时或者逾期未还时,签订以包含回赎内容的以物(房)抵债协议,其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以及因房产引发的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较为复杂;有些案件还存在借款主体混同的问题,如小额贷款公司以自然人身份出借,借款人提出异议,又如公司对外签订借贷合同,后法定代表人承诺还款,无法明确界定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法人履行的职务行为。

(四)刑民交叉审理难度大。民间借贷案件多发、频发,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金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背后可能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高利转贷以及赌债等刑事犯罪交叉存在。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金额达数千万元,引发的借贷、保证合同纠纷较难审理,如何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五)对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把握难。因建筑工程施工、买卖、租赁等其他法律关系导致欠款,并形成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从最终形成的债权凭证看一定程度上符合民间借贷的表象,但由于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就基础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符合借贷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本质不易把握。

三、存在原因分析

(一)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前几年担保公司快速在资本市场形成一种融资渠道,这种渠道确实为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运作带来了方便,但随之而来的作为担保公司起诉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案件也在呈不断上升趋势。还有一部分案件,由于一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人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缺少融资渠道,便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为募集资金而进行非法证券活动、非法集资,因受高额利息驱动,部分民事主体深陷其中,无奈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时有出现。

(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对资金的需求衍生出民间借贷案件。银行贷款程序繁琐,门槛较高,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急缺资金,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只能通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民间非法吸收存款,一旦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引发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三)出借主体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导致出现大量纠纷,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文义含糊、同音不同字、利息不明确等等,都成为了双方争议焦点。

四、应对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本院组织领导

根据我市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速较快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市中院及时组成以经济开发团民事团队为主、其他四个民事团队积极协助的调研小组,对近三年来我市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进行梳理,统计数据,为调研工作提供第一手材料,对案件特点、形成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二)服从市委统一领导

市委根据我市民间借贷问题的实际情况,提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置,要准确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各类风险事件。既要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防止因片面强调打击、一味追求指标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既要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落实稳控措施,履行社会治安维护职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为此,市中院要求辖区内各个法院要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要慎重立案,谨慎审案,既兼顾社会稳定大局,又能维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机制,出台措施

1.正确处理民刑交叉以及“先刑后民”问题。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或被执行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审慎处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的交流,做到既打击刑事犯罪,同时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专题调研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利息计算、夫妻债务等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集中研讨,酝酿出台规范性意见,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涉金融、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上半年,市法院开展法官与企业对接活动,通过给社区、企业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对打着各种高息理财幌子的各种集资诈骗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人们防范意识,引导理性投资。

4. 立足审判,加强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对可能产生复杂、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及时加强排查预警,积极引导民众从事规范的民事行为,加强对借贷风险的评估,更理性地从事金融投资行为,及时制止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综合审判庭 张慧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李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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