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的执行干警冯志刚、董楠、刘天、程豪同志收到申请人送来的两面锦旗。“执心为民,公正执法”,“公正执法,廉洁奉公”是申请人对执行干警工作的肯定,承载的是群众的心声和期盼,彰显的是法官干警的责任和担当。
2014年10月6日,被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了一份报废设备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由某实业公司将报废设备搪瓷反应釜转让给徐某,转让价格2000元,徐某自行拆卸,负责吊装运输等。徐某购买该报废设备后,与被告濮阳某凯利有限公司的经理顾某协商拆迁报废设备事宜。2014年10月28日,被告顾某指派原告许某到被告某实业公司院内进行报废设备拆卸。在拆卸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面部及全身严重烧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救助,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火焰烧伤。2015年9月24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许某面部瘢痕构成7级伤残,躯干部瘢痕构成10级伤残,双手功能丧失构成6级伤残。住院期间,被告顾某、徐某为原告许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89534元。后原告向四被告申请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问金等损失共计44万元,四被告拒赔,形成纠纷。
我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濮阳某凯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17万元。后因其未未能如约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濮阳某凯利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视若无睹,拒绝履行义务。后执行干警查到被执行人在开封某油田公司有一笔未结算的工程款,在得到此线索后,执行干警当即出发前往开封某油田公司,经查明发现这笔工程款已转入濮阳某勘探局账户上,于是执行干警随即驱车返回,到达濮阳某勘探局,向其说明情况并冻结了此工程款,并行使到期债权于15天后将此工程款转入法院账户。
鲜红的锦旗是申请人对华龙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执行干警的激励,接下来的执行工作,我院干警将奋勇前行,攻坚克难,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