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作虚假陈述 原告遭法官当庭训诫 作者:陈富申 袁 萌 发布时间:2019-04-04 08:42:55
2019年4月1日,正是西方的“愚人节”,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富申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时,原告李某竟对法庭“说谎”,故意作虚假陈述,法官识破后当庭予以训诫。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其于2015年9月15日因输错账号,误将5万元汇入被告70多岁的李老太太的银行账户内,要求李老太太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老太太情绪十分激动,称该银行账户一直是她外甥女黄某秀在使用,原告明知此情况,却说假话起诉自己,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官陈富申一再询问原告是否认识黄某秀,但原告坚持表示不认识,一再强调是误将5万元汇入被告李老太太的银行账户。
鉴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案件事实上双方分歧很大,法官初步判断肯定有一方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双方对抗情绪,法官要求双方当庭签署并宣读了《如实陈述保证书》,告知双方应据实陈述,若虚假陈述将要受到相应处罚,并附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之下,原告李某终于向法庭承认其之前所述并不属实。原来,原告李某与黄某秀是男女同学,2015年黄某秀说父亲生病并给了李某一个银行账户,李某就往该银行账户内汇入5万元。后因李某多次向黄某秀索要未果,查询得知账户姓名为李老太太,就假称输错账号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老太太还钱。
陈富申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李某行为扰乱审判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原告在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能如实陈述,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庭未对其罚款拘留,决定对原告李某予以当庭训诫,促其诚信做人。
法院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民事诉讼案件呈日渐增长趋势,诉讼门槛的降低,在审判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当事人在庭审中“信口开河”不负责的现象,甚至虚假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华龙区法院将《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纳入诉讼审判流程,从审判程序上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等行为产生威慑,在法律后果上也更加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更好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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