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河南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作者:史 晶 赵金新 发布时间:2019-04-23 09:46:00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南法院六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台前法院执行案例“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艳婚约财产纠纷”案入选其中。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执行款就能拿到手,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执行不能”不等同于“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表现在金钱给付类的案件上,“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还钱”,“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没有钱还”。台前县法院案例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艳婚约财产纠纷案便是一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台前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艳返还原告殷某某彩礼款120000元,原告殷某某返还被告张某艳个人财产:TCL王牌电视机一台、TCL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餐桌一套等。判决书生效后,张某艳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17年1月10日,殷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台前县法院立案后,先后对张某艳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注册、股权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张某艳从小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台前县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农村多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艳从小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台前县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台前县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终本程序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王 博 |